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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镇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3-08 14:32:47 |   作者: 木质防火门

 

  2024年1月3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督导组在宁德市督导期间,发现宁德市在整治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方面存在排查不够彻底、整治措施不够到位的问题,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经营性自建房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巩固福安市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回头看”工作。

  认真对照《全市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方案》(安安委办〔2022〕26号)要求,对已经排查的各类经营性自建房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再整治”,结合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上一阶段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行再梳理、再细化,要针对此次督导组检查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集中排查、突出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此次治理范围为具有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自建房。参照全市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方案规定的8种情形(见附件1),重点整治国家消防救援局督导组提出的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自建房未设置至少两部疏散楼梯、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防盗网未拆除,感烟报警探测器没办法使用,出租屋业主、租户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常识等问题。

  (一)全面排查阶段(2月21日前)。各村(社区)对经营、租住自建房再次开展全面排查,排查整治要求参照《全市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安委办〔2022〕26号),并按要求填写《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排查表》(见附件2)。

  (二)持续整治阶段(2月29日前)。各村(社区)、镇直相关的单位应按照“回头看”工作要求,填写《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3),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紧盯隐患不放,跟踪督促整改,确保隐患清零。

  (三)攻坚克难阶段(3月15日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要集中组织挂牌一批、公布一批、曝光一批、处理一批。2024年3月中旬前,要重点督办一批久拖未改的租住场所严重问题,确保排查登记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总结提升阶段(3月底前)。各村(社区)、镇直相关的单位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健全完善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不断的提高消防安全治理和管理能力水平。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社区)、镇直相关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清开展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加强部门协同。要根据整改任务分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许可审批、房屋登记、基本的建设、治安管理、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工作。对涉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明确牵头和协助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强化追责问效。要将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整治情况纳入日常督查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隐患查改情况。对摸排不到位、虚假上报、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采取警示、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督促推进,并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全镇经营性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回头看”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安办,负责掌握、收集和汇总各地治理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具有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场所。治理重点为下列8类情形:

  (一)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

  (三)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四)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建筑、屋顶承担重量的构件、楼板为可燃材料的建筑、建筑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建筑,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六)用于租住的建筑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或液氨制冷剂的冷库,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七)存在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或空气开关、电器线路私搭乱接、过负荷使用等严重电器隐患。

  1.□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整改要求:拆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2.□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整改要求:拆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3.□用于经营的场所,居住区域与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整改要求:砌墙或安装防火门分隔)

  4.□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整改要求:搬移至外)

  5.□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整改要求:落实防火分隔,拆除违规设置的集中停放、充电雨棚)

  6.□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场所、屋顶承担重量的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场所、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场所,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整改要求:按要求增设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7.□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整改要求:拆除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或设置可开启门窗)

  8.□用于租住的场所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居住场所。(整改要求:搬离租住人员)

  9.□已形成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场所集中连片区域。(整改要求:按以上问题隐患整改要求,由市级督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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