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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5万元!广州一区最新通告

时间: 2024-03-06 10:54:33 作者:新闻资讯 点击:

  4日晚,广州市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通告明确了

  为预防电瓶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现就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瓶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为预防电瓶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现就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二、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瓶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瓶车充电;禁止在电瓶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四、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第一条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第二条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存在上述第三条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八、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瓶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3月1日广州荔湾发布“荔湾区关于加强电瓶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提出“八个严禁”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经初步分析,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由地面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处起火引发。

  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瓶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现在全区范围内就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经初步分析,南京“2·23”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一层起火后,架空层直接联通了建筑内部的天井,形成烟囱效应,向上快速蔓延。

  此次火灾火点分散在多个部位,“底部起火之后,有烟囱效应拔风,烟囱壁上分布着多个可燃物聚集点位,引起局部猛烈燃烧(主要是天井中防盗网飘出位置堆放杂物)。而后通过窗户蔓延进室内,引发了室内火灾。

  由于火灾发生在凌晨,很多人处于深睡眠状态,对外界的感知比较迟钝。此次火灾中的42名轻伤患者多为吸入浓烟引起吸入性损伤。

  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无法有效阻隔烟气蔓延,也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居住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理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若发生电瓶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开。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各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对居住小区、楼院等管理区域内开展电瓶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排查清理,及时消除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电瓶车充电停放场所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及各街道应加强宣传电瓶车停放及充电“八个严禁”以及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的危害,同时通过播放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印发宣传材料,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海报,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市民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正确逃生自救。

  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小区”活动,上门入户开展消防知识宣讲,提示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危害,发动居民群众持续开展“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活动,自发配备居家灭火器具,确保消除家庭住宅火灾隐患。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瓶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供电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集中充电点在充满电之后,有自动断电的功能,同时会加装自动灭火系统,若发生危险,集中充电点会自动地对火势进行打击。

  有些人会贪图方便,晚上将电动车停到楼下,从二、三楼接个电线出去飞线充电。

  但经常有人为了速度更快、续航更长,会私自地进行改装,超过额定电压,这是很危险的,有一定的概率会引起自燃。

  在使用完电动车之后,车身会处在比较热的状态,所以不要立即充电,应等车身冷却一定的时间以后再进行充电,避免危险发生。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拟建、在建的居住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规定设置电瓶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瓶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